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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球場代銷保險 須繳營業稅

高爾夫球場向擊球者收取的各項費用,徵稅紛亂局面將結束,財政部已就營業稅與印花稅,訂定統一的徵免原則。其中,球場代保險公司向擊球者收取的保險費,若非屬代收轉付,年底前必須自動補繳營業稅。

財政部近日將發布解釋令,統一規範全台高爾夫球場代收球童費、保險費及中華民國高爾夫協會活動基金贊助費的營業稅,以及憑證印花稅的核課原則。

由於高球場收取球童費、捐助基金款及保險費,應否列入高爾夫球場銷售額並繳納營業稅,目前並無一致性規定,以致實務作業情形不一,稅捐機關對於高球場業者有無逃漏稅,亦經常出現疑義,財政部決定統一規範,以便徵納遵循。

一、球童費:高球場代球童向擊球者收取的球童費,屬球童提供勞務的報酬,可免營業稅、印花稅。

二、保險費:高球場向擊球者收取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費,屬銷售勞務收取的代價,需申報銷售額及繳納營業稅,且不得在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為代收代付款;但印花稅可以免徵。

球場向擊球者收取轉付保險公司的高爾夫球員綜合責任保險費,如已依規定將保險公司個別開立的保費收據交付擊球者,這筆轉付款項免繳納營業稅。

因保險公司已就收取保費所立收據繳納印花稅,球場另在發票備註欄載明代收保險費,即屬核對數目所用帳單,免納印花稅。

若非屬代收轉付款項,保險費屬球場銷售勞務收取的代價,應申報銷售額及繳納營業稅,免課印花稅。

新令發布後,財政部強調,高爾夫球員綜合責任險部分,如保險公司可個別開立買受人載明為擊球者的保費收據,並確由球場交付擊球者,因保險實質買受人及保費支付者均為擊球者,保險費免列為球場銷售額;反之,若非屬代收轉付款項,即應列為球場銷售額申報繳納營業稅。財部規定,各球場向擊球者收取保險費開立憑證作業,如不符代收轉付規定,應在12月31日前,向稅局補繳營業稅。


圖/經濟日報提供

 

 

 

 

 

 

 

 

 

 

【2014/07/3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