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職業災害而取得公司給付之賠償金,是否應辦理所得稅申報?
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答覆:公司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之規定,賠償勞工因職業災害所受之損失,屬損害賠償性質;勞工取得該項賠償金可參照所得稅法第4條第3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又其若因職災,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依據勞基法第59條第2款前段規定,按其原領工資數額,所給付之補償金,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勞工取得該項補償金得依規定免納所得稅。相關疑義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洽詢。
【2014/07/3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