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局應核課營業稅或為執行業務所得?
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答覆:藥局依處方箋調劑藥品取得之調劑費及藥品費收入,為藥師、藥劑生提供之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該所進一步說明,因處方箋調劑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因此向健保局領取之調劑費及藥品費,係屬藥局專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核屬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尚無課徵營業稅及開立統一發票問題。至於藥局除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外,如兼售一般藥品及其他貨物如維他命、尿布、奶粉等,應依法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2014/07/3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