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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權信託利息 須報營所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因股權信託所獲得的利息收入屬信託利益、非屬獲配股利,不符免稅範圍;若因誤認或蓄意而漏報營所稅,一經查獲,公司須補稅,並得處漏稅額三倍以下罰鍰。

有些公司因不熟悉法規,誤以為因股權信託受益獲得的利息收入,屬於投資其他公司所獲之股利,符合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公司組織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免徵營所稅;其扣抵稅額也可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因而漏報營所稅或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

另外,部分股利所得收入較高的民眾,為規避股利部分所得、少繳綜所稅,並避免股利收入超過5,000元被加徵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因此會動歪腦筋,利用股權信託,並設定「本金自益、孳息他益」,設定本金受益人為自己、利息受益人為公司組織,以為可藉此將本來的個人股利所得,巧妙轉變成公司投資國內其他公司所分配之股利,享有免稅資格,將該筆股利收入變成不須繳稅。

但南區國稅局強調,財政部已在去(102)年7月底頒布解釋令,明確規範公司因「本金自益、利息他益」方式而獲得的收入,屬信託利益,而非所得稅法第42條定義的投資其他公司所獲之股利所得,不可享免稅優惠,公司也不可將該筆收入的可扣抵稅額列入股東帳戶餘額。

南區國稅局呼籲,不論是蓄意或誤認,有因此漏報營所稅或超額分配的營利事業都應盡快補報補繳;若在稅局查獲前自動補報補繳,僅須加罰漏稅額利息。

但一旦遭稅局查獲,除須補營所稅,還可能被處漏稅額三倍以下罰鍰;此外,若因此導致分配給股東的可扣抵稅額,超過應分配的可扣抵稅額,除須就超額分配的可扣抵稅額限期補稅,也須就超額分配金額處三倍以下罰鍰。

 

 

 

 

 

 

 

 

 

【2014/07/30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