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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逾期報決清算 不適盈虧互抵
逾期申報決清算,是否仍可適用盈虧互抵?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之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且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公司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並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45日內,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其決算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之;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申報。如逾期申報決、清算,不適用前十年內各期核定虧損扣除規定。
【2014/07/30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