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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限制出境規定 鬆綁
公司解散並進入清算程序後,因欠繳關稅,清算人遭限制出境規定鬆綁了。財政部指出,由法院選派的清算人,除律師、會計師外,繼承人、董監事可證明在清算前非實質業務負責之人,亦不在限制出境之列。
財政部已責成海關,即日起清查各關區符合解除出境限制的對象,不再施以禁足令。財政部指出,這項規定將有助於進出口商等營利事業,及早完結清算程序。
依關稅法第48條第5項規定限制出國的公司負責人變更時,財政部規定,其限制出國對象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一、公司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前限制出國者,應以變更後的負責人為限制出國對象。若該公司嗣後解散進入清算程序,非由原負責人而係他人任清算人者,應繼續限制原負責人出國,無須再就相同欠稅款項限制清算人出國。二、公司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後始限制出國者,應以變更後的清算人為限制出國對象。但清算人如由公司股東選任的律師或會計師擔任者,或由法院依公司法第81條及第322條第2項規定,因利害關係人聲請而選派,且非公司清算前實質負責業務之人者,不予限制出國。
至於是否符合「非實質業務負責之人」則採個案認定,以所得稅等內地稅為例,是依有無以其名義購買發票、報稅等為準據。
【2014/07/2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