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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扣員工薪資 須列收入
員工因工作績效欠佳或違反內部規定事項遭到扣薪,企業切記要轉列收入或列為薪資減項,否則將會被按逃漏稅處罰。
財政部指出,國稅局日前查核一家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的薪資費用科目時,發現該公司對其員工設有業績目標,未達目標者會按比例扣薪。
經國稅局調查,這家公司該年度對員工扣薪總金額多達200萬元,但公司卻未將扣薪金額列報為其他收入,或作為薪資費用減項,因此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核定補稅34萬元後,再處20萬餘元的罰鍰。
財政部指出,營利事業在發放薪資時,如因員工未達業績目標,或違反內部規定予以扣薪,在帳務處理部分,等同未實際支出該筆薪資款項,應將該筆扣款列報其他收入,或作為薪資費用的減項。
未依規定申報扣薪的企業,一經稽徵機關查獲未依規定列帳者,將以漏報收入或虛增成本費用補稅並處以罰鍰。
財政部也提醒營利事業,應檢查自身帳務,若有相同情形時,需儘速向稅捐機關辦理更正,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才可免於被補稅加罰。
【2014/07/24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