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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指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已自2012年元月起,轉換為非加值體系的金融保險業,其專屬本業收入的營業稅,應比照銀行等金融業者,自7月起調升為5%,且不宜扣除屬於業務員的佣金收入後計稅。
財政部強調,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課徵營業稅。但是保經保代公司的業務員,並非執行業務者,銷售保單取得的佣金收入應課徵營業稅,沒有重複課稅的問題。
政府執行財政健全方案,7月起,銀行及保險業專屬本業的營業稅率自2%調升為5%,9月即應按照新稅率繳納營業稅。保經保代業者反映,金融營業稅調升為5%,稅負大增148%,將透過金管會協助向財政部爭取,將其業務員的佣金收入,納入保經保代公司計算營業收入時的減項項目,以減輕營業稅負。
財政部對此表示,保經保代公司在2011年以前,屬於加值體系營業人,專屬本業的營業稅率為5%,因為進銷項稅額可以扣抵,實質稅負約為3.5%;但2012年1月起,保經保代公司經營保險招攬業務,經金管會認屬保險業務後,已轉換課稅身分為保險業者,適用營業稅率比照保險業調降為2%,當時合計印花稅在內的總稅負降為2.4%。
財政健全方案調升銀行及保險業的專屬本業收入營業稅率為5%,財政部說,保經保代公司既具備保險業身分,本業收入的稅率亦應一併調升。
針對保經保代業者要求將保險業務員的銷售保單佣金收入,納為保經保代公司的收入減項,再計算營業稅,財政部指出,保經保代公司的主要營收就是佣金收入,其業務員非屬執行業務者,取得的佣金收入沒有免徵營業稅的適用。
加上,保經保代公司課稅身分轉換後,適用總額型營業稅制,其所收取的代理費、佣金及手續費收入,均屬經營專屬本業的銷售額,不再是按進銷項差額課稅的一般加值型營業人,在銀行、保險業專屬本業收入的營業稅率調升為5%之後,課徵稅基不宜排除業務員的佣金收入。
【2014/07/2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