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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建屋出售 免課奢侈稅

民眾購地後自行建屋再出售,即使持有時間未滿二年,只要是首次移轉,即符合免課徵特銷稅條件;但依規定銷售時須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及營所稅,若未辦理,除須補稅,最高可處五倍以下罰鍰。

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近日來接到來電民眾訊問,個人購買土地後在上面興建房屋,並於房屋蓋好後出售,但銷售時持有土地時間未滿二年,這樣是不是得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鳳山分局解釋,以自有土地興建房屋,房屋建成後第一次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屬於特銷稅的免稅範圍;但之後若再以自有土地建屋銷售,只要時間未滿二年,就得繳納特銷稅。

但鳳山分局強調,依據財政部函釋規定,民眾只要買入土地自行建屋,售出時就一定得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及營所稅;唯一例外情形只有,民眾拆除改建持有一年以上自住房屋,出售時可免辦營業登記,而是就其售屋所得申報綜所稅。

若未依規定於售屋時辦理營業登記,除將遭稅局就銷售價格補5%營業稅,也將被處最高五倍以下罰鍰。

 

 

 

 

 

 

【2014/07/2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