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最近準備要招待業績達到標準的經銷商、客戶到國內外旅遊,所發生的費用可不可以做為交際費列帳?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已增訂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所支付的費用,性質和促銷獎勵金類似,所以不可以列為交際費;但因與公司業務有關,可以列為其他費用,並且應於隔年1月底前辦理免扣繳憑單申報。
【2014/07/2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