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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問答╱進貨原物料災損 30日內提出報備

進貨的原物料遭受災害損壞,無法再利用,該如何處理?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營利事業如遇有災損,於災害發生後之次日起30日內填具申請書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經核准後,得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災害損失,減少稅捐。該分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應於災害發生後之次日起30日內報備,除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或報備損失在500萬元以下者,應檢具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消防機關出具之火災證明、加註日期之災害現場及毀棄物照片、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等證明文件,得予以書面審核外,應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實地勘查;相關申請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 http://www.etax.nat.gov.tw)下載運用。

 

【2014/07/2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