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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原物料報廢 30日內報請監毀
營利事業之商品、原料、物料報廢銷毀,應如何辦理?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此外,生鮮農、魚類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因產品特性或相關衛生法令規定,於過期或變質後無法久存者,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報廢損失。該分局特別提醒,前揭報廢品如有出售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以免查核時遭補稅及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2014/07/2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