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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售屋日」搞鬼躲奢侈稅 重罰

又見奢侈稅逃漏稅新手法。台北國稅局表示,最近進行特銷稅加強選案查核時,發現避稅新手法,有民眾故意錯報真實售屋日,隱瞞自己在售屋時並不符合免稅條件的事實,藉此規避奢侈稅。

台北國稅局強調,民眾出售手中持有未滿二年的房屋,就得依法繳納特銷稅,持有時間未滿一年按稅率15%課徵,持有時間在一年到二年間按稅率10%課徵;切勿刻意錯報售屋日,以規避自己在真實售屋日時並不符合免稅資格的事實,以免遭補稅並罰鍰。

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簡稱特銷稅)規定,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名下僅有一戶房屋,並辦好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未營業、未出租,則符合免稅資格,在出售手中持有未滿二年的房屋時,不須繳納特銷稅。

但稅局在實務查核時發現,民眾常利用手中僅持有一戶自住房屋的免稅條件規避特銷稅,近日進行加強選案查核時,再度發現新手法。

台北國稅局相互對照一件售屋案件文件,發現雙方售屋款項交付日期與申報時記載的交易日間,相隔了一個多月;深入調查才發現,該名民眾是刻意在真實房屋交易日後一個多月才申報售出,並在此段時間中售出手中持有的另一棟房屋,讓自己符合僅持有一戶的免稅條件,然後才申報,製造出售時符合免稅資格的假象,以規避繳納特銷稅。

舉例來說,民眾甲在5月24日買入房屋,且旋即於7月17日以1,550萬元價格出售,因出售時甲和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只有一棟自住房屋,且辦妥戶籍登記,符合免稅條件,因此認定其免繳特銷稅。

但仔細調查發現,甲賣屋時的真實售屋日期是6月10日,而非7月17日,晚報交易日是為了將手中持有另一戶持有已超過二年的房地先行出售給他人,以製造自己在7月17日售屋時符合免稅資格的假象,最終遭稅局補稅232.5萬元,被處漏稅額0.25倍罰鍰58萬多元。

 

 
圖/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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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