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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經觀點╱創作如何流通 設資訊平台防侵權

近來「著作權法」修法引發權利人與使用人的論戰,若相關部會能彼此合作,建立方便查詢授權範圍等的資訊平台,不但有助於創意內容流通,甚至還可以留下「被侵權」的證據。

例如科技部推動數位典藏計畫,文化部希望發展文創產業,經濟部要建立有利於市場發展的機制,網路4G時代來臨,需要豐富文創內容以充實軟體應用,若各界能溝通合作,就能建立有效運作的「資訊平台」機制。

資訊平台可由官方、或者非營利團體籌劃設立,主要目的是,方便使用者查詢、取得相關資訊,例如權利人是否授權給他人使用?可做哪些應用?需不需付費?付多少費用等訊息。

著作權相關的訊息,都由創作人自行填寫,不強制登記,如此不但尊重創作人權益,使用人也能明白必須付出多少代價,以免一不小心侵權,更有助於創意內容擴大應用。

萬一發生侵權事件,資訊平台上所記載明著作權的相關資訊,將有助於還原真相、或釐清責任,不過著作權爭議終須回歸司法認定,行政權無法介入。

文創產發展包括財產權範圍的確立與保障、創造合理收益回饋制度等,必須健全整體市場機制,不偏廢任何一方,市場才能有效持續運作。

我認為,著作權不是單方面的保護創作端或使用端,應要區分用途,什麼狀況下是做行銷的?什麼狀況下是要獲利的?就像保護電影著作權絕對必要,但國外研究也指出,網路上免費的片段電影預覽對促進整體電影市場消費有幫助,端視權利人如何拿捏。

能否接受創意內容廣為流通,取決於創作者的價值判斷,是要終生用一本著作萬世留名?還是適度鬆手藉由流通創造出可分享的更大經濟效益?

(本文由台經院研究三所所長林欣吾 口述)

 

【2014/07/16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