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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在火車站撿到一個紙袋子,打開一看,是一疊A上市公司的機密財務資料。甲利用這些資訊買進A公司股票。一周後,機密消息公開,A公司股價應聲上漲,甲賣出股票大賺一筆。甲有沒有內線交易?
這個問題的答案,取決於禁止內線交易的法律,是採取資訊平等理論?還是信賴關係理論?依據資訊平等理論,任何持有A公司內線消息的人,不論身分如何,在消息沒有公開之前,都不能買賣A公司股票。但依信賴關係理論,必須具有特定身分的人,例如對公司及股東負有信賴義務的董事,或其他內部人,才能成立內線交易。
我們的證券交易法採取哪一種理論?最高法院的判決似乎認為是資訊平等理論。判決常見的文字如下:
一、「按禁止內線交易之理由,即在資訊公開原則下,所有市場參與者,應同時、平等取得相同之資訊,任何人先行利用,將違反公平原則;故公司內部人於知悉公司內部之利多或利空訊息後,若於未公開該內部訊息前,一般投資人無從知悉該內部訊息,若事先知悉該內部訊息之人在證券市場與不知該消息之一般投資人為交易,則該行為本身自已破壞證券市場交易制度之公平性及健全性,足以影響一般投資人之權益,而應予以禁止」(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587號刑事判決)。
二、「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規定之禁止內線交易罪,旨在使買賣雙方平等取得資訊,維護證券市場之交易公平。故公司內部人於知悉公司之內部消息後,若於未公開該內部消息前,即在證券市場與不知該消息之一般投資人為對等交易,該行為本身已破壞證券市場交易制度之公平性,足以影響一般投資人對證券市場之公正性、健全性之信賴,而應予非難」(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306號刑事判決)。
判決的前半段認為,「所有市場參與者,應同時、平等取得相同之資訊」。這是典型的資訊平等理論。但後段又強調「公司內部人」不能在消息公開前買賣股票。這卻是信賴關係理論的特色。這些判決沒有清楚回答問題。
就證交法而言,第157條之1對於內線交易的適用對象,採取列舉的規定,包括1、董事、監察人、經理人;2、持股逾10%的大股東;3、因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4、喪失上開身分後未滿6個月者;及5、消息受領人。這樣的規定並非資訊平等理論,也不全是信賴關係理論。但可以確定的是,必須具有上開身分的人,才會成立內線交易。路人甲沒有這些身分,不應成立內線交易。
有人可能認為,路人甲,或者入侵電腦取得機密資料的駭客,屬於證交法列舉的「消息受領人」。實務上,消息受領人不是泛指任何取得消息的人。依美國法,必須洩露消息的人違背信賴義務並受有利益,而且接收消息的人,明知或可得而知洩露消息的人違背信賴義務,符合這些要件,接收消息的人,才是消息受領人(tippee)。我證交法的消息受領人,雖然沒有明確的定義,而路人甲和駭客的行為也可能違法,但法院從不認為撿到紙袋的路人甲或電腦駭客就是消息受領人。
(作者是中原大學講座教授、司法院前院長)
【2014/07/16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