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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問答/賣靈骨塔 不須繳奢侈稅

出售經縣政府依法核准之靈骨塔等殯葬設施,應否課徵特銷稅?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財政部發布解釋令,規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應不包括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核准之殯葬設施及其坐落土地。該所說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對於出售持有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及可供建築之都市土地課稅,主要為抑制短期投機炒作,促使房地產回歸合理正常之市場交易。至於公墓及靈骨塔等殯葬設施,係供亡者使用,並非特銷稅為抑制投機炒作而欲納入課稅之對象,如於二年內買賣,允宜排除課稅;又依照殯葬管理條例規定,殯葬設施之設置、擴充、增建、改建,均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故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始可排除課稅。

 

【2014/07/16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