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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買不良債權 兩段課稅
個人向資產管理公司或金融機構購買不良債權,向法院聲請拍賣並以其債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後再出售,財政部規定須採兩段課稅,包括取得抵押物與實際處分時,都要報繳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規定,兩段課稅的時點分別是在「承受抵押物」及「實際處分抵押物」時,就「處分債權損益」與「處分抵押物損益」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認為,債權也是「財產」之一,個人取得不良債權後,在法院拍賣流標時聲明承受抵押物,並以其持有的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這類以債權換取抵押物的行為,其所得等同已經實現,在未出售抵押物前,需先在債權移轉取得抵押物所有權時,計算繳納一筆所得稅。嗣後出售抵押物時,再就出售獲利,繳納另一筆所得稅。
財政部舉例,甲在2013年以500萬元向A資產管理公司購入不良債權1,000萬元,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由其聲明承受取得抵押物,並以債權抵繳拍賣價款1,200萬元(房屋1,000萬元,土地200萬元),同年取得法院發給的抵押物權利移轉證書;甲在2014年以1,600萬元(房屋1,300萬元,土地300萬元)出售抵押物。
依據規定,甲申報2013年所得稅時,需按拍賣價款1,200萬元減除購入債權成本500萬元及相關費用50萬元,認列處分債權財產交易所得650萬元;2015年申報2014年所得稅時,再以出售抵押物房屋價款1,300萬元減除房屋取得成本1,000萬元及相關費用40萬元,認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260萬元,土地交易所得則免稅。
【2014/07/14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