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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贈與逃奢侈稅 補帶罰

逃漏特銷稅,又見新手法。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發現有民眾甲在出售持有二年內房屋前,先將另一房產贈與給子女,以符合特銷稅免稅條件,之後子女再出售受贈房產,並將收入匯回給甲,形同假贈與且逃漏特銷稅,除遭補稅23萬多元,未來也將被處漏稅額三倍以下罰鍰。

高雄國稅局解釋,依據特銷稅條例規定,凡出售持有二年內房屋,就得課徵特銷稅,持有時間一年內稅率15%、一年至兩年間稅率10%;但若符合相關免稅條件,如所有權人及其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名下僅有一戶自住房屋,且已辦妥戶籍登記、並未供營業、出租使用,就可免徵特銷稅。

稅局實務上遇到不少案例,「假性製造」僅有一戶自住房屋的狀態避稅。

常見情形例如,想出售手中持有未滿二年的房屋,但名下有兩房,不符免稅資格,因此動歪腦筋把房屋假贈與給成年子女,再由子女出售,利用子女名下僅有一戶自住房屋的條件,規避繳納特銷稅。

此次案件的特殊處在於,民眾甲原持有兩戶房屋,一戶持有超過二年(A房)、一戶未滿二年(B房),先將A房贈與給子女,讓自己名下僅擁有一戶自住房屋(B房),隨後並售出B房,以符合免稅條件。

但稅局在進行稅契資料調查時發現,A房原是甲所擁有,但贈與給子女後,子女在一個月後就將房屋賣出,且將賣屋收入匯回給甲,形同贈與不實,既然為不實贈與,稅局因此合理懷疑甲是透過假贈與行為,藉此規避特銷稅,加上查到子女將售A屋收入回匯給甲,因此判其B房須補稅並罰鍰。

 

 

 

 

 

 

【2014/07/1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