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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 名下車輛要了結
營利事業不再營業時,其名下所有車輛應辦理移轉或了結程序;未依規定辦理者,財政部指出,稅捐機關一旦查獲這類車輛行駛於道路時,將按漏稅處罰。
財政部指出,應繳納使用牌照稅的交通工具,所有人不論是公司或個人,都應在車輛不再使用時,由所有人或使用人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註銷牌照。
以營利事業為例,財政部表示,營利事業已經廢止或解散登記者,其名下的車輛,應辦理了結或移轉程序。否則,一經查獲車輛有未稅或經註銷牌照後使用道路事實,就要依照稅法規定裁罰。
財政部解釋,依據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法人至清算終結為止,在清算的必要範圍內,均視為存續。
因此,公司法人縱已經辦理廢止或解散登記,在尚未完成清算了結程序之前,公司名下的車輛如有違反使用牌照稅的規定,仍需依規定裁罰。
因此,財政部提醒營利事業,如果確已不再繼續營業時,其名下車輛亦應辦理結算及過戶手續,才能證明公司已非車輛所有權人。否則,日後出現違章情事,所有權人仍將會是裁罰的對象。
【2014/07/1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