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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夫妻賣共有建物 須分別繳奢侈稅
夫妻出售持有期間未滿二年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各持分二分之一),且無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規定之適用,致應申報繳納特銷稅時,是由夫妻其中一人申報繳納?還是由夫妻分別申報繳納?
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答覆:按「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但符合第5條規定者,不包括之。」「納稅義務人銷售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分別為特銷稅條例所明定。當納稅義務人非屬同一人時,應分別填具繳款書及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繳納。
民雄辦與民有約 24日邀你談稅事
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納稅人的建言是提升服務品質的原動力,將於7月24日上午9時至12時由劉英昭主任與您面對面共同直接溝通,歡迎民眾踴躍提出建言。即日起至7月18日止接受民眾預約報名,可採免付費預約專線:0800-000-321,網路報名:Q68i@ntbsa.gov.tw或傳真報名:05-2063928等預約方式。
【2014/07/1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