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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交易盛行,除了在拍賣或購物平台,也有人透過臉書、LINE等社群網路賣東西等事營利行為;國稅局昨天表示,在社群網路建立社團或群組,如果屬於常態性營利,必須辦理營業登記、繳交營業稅,未來將納入網路交易查稅範圍。
高雄國稅局局長吳英世說,日前接獲檢舉,有個集團承租市場的一樓或大樓的騎樓後,在臉書上成立「南區攤販仲介」社團,吸引臉友加入,當起「2房東」。
吳英世說,「南區攤販仲介」社團承租土地後,招攬攤商擺攤,再根據攤販的生意狀況,收取每日600元至5800元的「租金」,吸引許多攤商進駐,根本就是利用臉書做生意的營利行為,應該繳納營業稅。
吳英世表示,國稅局已經找出成立臉書的所有管理成員,依戶籍跨區進行調查;初步發現,擺放攤位場地的所有人、大房東,有逃漏租賃所得的問題。
至於利用社群網路仲介並出租攤位給攤商的「南區攤販仲介」社團,則有未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的問題。
官員說,本案中承租攤位的小攤商,若屬固定式、營業額大的,可能要查定營業稅,若是流動式的「肩挑婦販」則免稅,「一案查到至少2稅,可說是『槓上開花』」
吳英世說,財政部已成立網路交易查稅專案,此種利用社群網路來建立社團或群組的新型態交易的新方式,將納入網路交易專案查稅的範圍,「該繳的稅就要繳」。
吳英世表示,個人利用網路平台做生意,無論是利用購物商城等購物平台或臉書等設群網站,銷售貨物達8萬元或勞務達4萬元,就要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雖然網路是無形的,不太好查,但樹大招風,規模一大,消費者都會檢舉。
【2014/07/10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