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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銷售基金取得的佣金收入,營業稅率確定不調高了。投資人向銀行、證券或信託公司購買基金,所應支付的佣金營業稅一律維持2%不變。
7月1日起,銀行、保險本業營業稅率已調升為5%,財政部配合訂定銀行及保險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亦經行政院審核通過,主要涵括存放款利息收入、匯兌及保費收入,其營業稅率由2%調漲為5%,估計今(2014)年國庫新增稅收約60億元。
基金銷售因屬信託投資業的本業,財政部原本認為,銀行銷售國內外基金已成市場大宗,應一併劃為銀行本業收入範圍,隨其本業收入營業稅率由2%調升為5%。
但銀行業者向財政部反映此項業務並非銀行專屬,不能因其銷售規模較其他金融業為大,即劃定屬銀行業的本業收入。財政部考量業者建議後,決定將銷售基金收入自銀行本業範圍中排除,營業稅率維持2%。
行政院核定的「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維持基金銷售佣金收入營業稅率為2%,財部強調,投資人不必擔心業者會將增稅成本轉嫁外,對銀行、證券或信託等業者而言,其發行稅負亦會趨於一致。財政部表示,七大金融事業的收入包含本業、專屬本業及非專屬本業等三大部分,適用5%稅率者除「非專屬本業」收入外,還有銀行及保險業的「本業」收入;其餘銀行、保險業以外如證券等行業的本業收入,與全體金融業「專屬本業」收入,營業稅率仍為2%。
銀行、保險業的本業收入範圍採負面表列,非屬以下五類者,即屬其本業收入,營業稅率即為5%:
一、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第2條所稱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
二、證券交易法第15條所定之有價證券承銷、自行買賣、行紀、居間或代理業務收入。
三、 期貨交易法第3條所稱期貨交易業務收入。
四、票券金融管理法第21條所定之短期票券及金融債券的簽證、承銷、經紀或自營業務收入。
五、信託業法第16條所定之金錢信託、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信託,或有價證券信託業務收入。
【2014/07/09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