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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人未申報扣抵的進項稅額憑證,抵稅時限是否已變更?

配合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有關人民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為十年的規定,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的期間,由五年延長為十年。該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修正條文,雖報經行政院審查核定自103年5月2日施行,惟新修正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自102年5月2 日起已生效施行;因此,營業人未申報扣抵的進項稅額於102年5月24日以後發生,或102年5月23日以前發生且時效未超過五年期間者,申報扣抵期間均由發生日起算十年。

 

【2014/07/09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