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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收入認列準則IFRS 15號公報已於日前發布,台灣上路時間雖尚未決定,但企業在收入認列金額、認列時點等將有重大差異,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KPMG)台灣所科技、媒體與電信業主持會計師區耀軍呼籲,受到影響較大的電信、軟體等產業,應提前了解衝擊、做出因應。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 15號公報實施後最大的改變在於,以往著重檢視收入流程面的收入認列模式,將改為以移轉控制為基礎的資產負債模式,增加企業營收間的可比較性。
電信、軟體等產業將首當其衝,因電信業大多採取「綑綁協議」銷售,如手機、電信服務、通話費等內容綁在一起銷售。
區耀軍指出,由於IFRS 15公報主要處理收入認列議題,因此針對此種綑綁協議中含有變動所得,如每月通話費,如何在認列收入時,有所本的推測出合理金額,是新公報上路後最大挑戰;雖然台灣何時正式採用,尚待金管會宣布,但相關產業應從現在開始建置好相關資料庫。
IFRS 15號公報對公司挑戰之一,就是需要重新逐一檢視目前收入認列各個流程,以決定客戶支付的金額應如何分拆至個別產品或服務項目中,包括須將估計變動對價納入交易價格中,這對企業在收入認列金額、認列時點較現行提前或延後產生重大差異。
以簽約二年搭配免費手機的方案為例,費用包括手機費、月租費等固定費用,以及變動話費(如通話費、簡訊費);依據現制,計算合約總價的方式為手機費加上兩年月租費,至於變動話費則須等實際產生後才認列。
但採用IFRS 15號公報後,業者須將變動話費提前攤提認列,且須合理評估每月認列金額,若預估每月變動話費為500元,理應就不可在事後改回400元,須以合理方式做評估。
【2014/07/0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