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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權狀老屋 自住仍享優稅

沒有建物權狀的老舊房屋,還是可以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地價稅。

財政部指出,目前「老舊房屋」的認定,主要是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第1項在1988年4月29日修正發布前已完成建築者為準。

1988年4月29日以前,未辦理保存登記或無使用執照、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的房屋,得以「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代替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因此,這類老舊房屋若供做自用住宅使用,不會因為沒有建物權狀或使用執照,喪失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權利。

財政部指出,在1988年4月29日以後建築完成或設房屋稅籍者,如無建物所有權狀或使用執照,得向地政機關申請「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或「建物勘測成果圖」證明,仍然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不過財政部強調,這類老舊建物須已向稽徵機關辦理房屋設籍資料,以證明房屋經歷年數,以及所有權人與土地所有權人關係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

 

 

 

 

 

 

【2014/07/0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