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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項憑證 扣抵年限已延長為十年
營業人進項憑證扣抵年限已延長為十年,財政部提醒業者注意可扣抵期限計算原則,以免錯失抵稅權益。
配合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有關人民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為十年的規定,財政部已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的期間,由五年延長為十年。
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修正條文,已經行政院核定自今(2014)年5月2日施行;新修正行政程序法第131條則在去(2013)年5月24日起即已生效實施。
財政部因此指出,營業人未申報扣抵的進項稅額在去年5月24日以後發生,或去年5月23日以前發生、時效未超過五年期間者,申報扣抵期間均可由發生日起算十年。提醒營業人應檢視自身情形,以免喪失抵稅利益。
【2014/07/0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