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應否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獨資組織的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的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應依據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導致負責人只剩一人時,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自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應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若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惟其營利事業的主體並未因此有解散、廢止或轉讓情事,則可免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
【2014/07/07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