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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購自用宅 留意退稅資格

重購自用住宅申請退稅(土地增值稅)要小心,「先買新宅、後賣舊宅」者,新購住宅同時,舊宅若無人設籍,恐視為違反退稅要件,將無法順利申請退稅。

財政部指出,自用住宅重購退還土增稅時,先購後售土地的退稅原則,應以土地所有權人在購地時,已持有自用住宅用地為適用範圍。

財政部強調,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須符合幾項要件,包括應二年內完成重購或出售行為(包含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以及新購或出售的用地,合乎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規定,例如出售舊宅前無出租或營業行為,以及完成設籍等。

由於「先購後售」與「先售後購」均可申請重購退稅優惠,財政部指出,部分先購入新宅,之後再出售舊宅的納稅人,申請退稅時,經稅捐機關審核發現其購入新宅同時,舊宅無人設籍或不符合自用住宅要件,因此喪失退稅資格。

財政部舉例,甲在2013年6月新購桃園市自用住宅用地,並在2014年2月出售原有八德市土地;甲在出售八德市舊宅土地時,才由第三地辦理遷入戶籍手續。由於,甲早在2013年6月即新購桃園市土地,當時,八德市土地並無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戶籍,雖然甲出售前已將戶籍遷入待售土地,仍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規定,無法享有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已繳納土地增值稅的優惠。

財政部指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原已繳納土增稅優惠措施的目的,是考量土地所有權人因住所遷移或換屋等實際需要,須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另在他處購買自用住宅,為避免因課徵土地增值稅,降低其重購土地的能力,因此准予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數額。

以甲納稅人為例,購入新宅時,其準備出售的舊宅並沒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在內,待售土地不具備自用住宅的要件,因此無法申請退稅。

 

圖/經濟日報提供
 

 

 

 

 

 

 

 

 

【2014/07/0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