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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健保補充保費 全額列舉扣除
二代健保之補充保費於申報綜所稅是否得列舉扣除?
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答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0條規定被保險人按月繳納的保險費以及同法第31條規定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之補充保險費,均屬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範圍,得全額列舉扣除。扣費義務人會將上一年度向保險對象扣取之補充保險費金額,填報扣費明細彙報健保署。保險對象得向扣費義務人索取扣費證明或自扣費之次年4月1日起,向健保署索取繳費證明。另國稅局會在每年5月所得稅申報期間提供前一年度之所得、扣除額資料查調,扣除額資料參考清單中列示之全民健保保費之金額,係已包含保險費及補充保險費在內之合計數,請勿重複申報扣除該項費用。
【2014/07/0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