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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零售改用電子發票 續降稅優惠
原使用收銀機發票之零售業改用電子發票,是否可續享受營利事業所得稅降低純益率之優惠?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102年12月31日以前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自103年度起至112年度止,各該年度符合下列規定者,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適用之純益率標準得降低1個百分點;非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適用之所得額標準得降低2個百分點:一、經營零售業務。二、全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統一發票。但遇有機器故障,致不能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三、依規定設置帳簿及記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
【2014/06/26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