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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局昨(24)日公布專利師法修正案,針對地下代理、違法租牌行為,將處以三年以下刑事罰。智慧局長王美花表示,草案已送經濟部,預計7月報行政院,盼能在立法院下半年會期審查通過。
專利師法自2008年立法施行以來,未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或有專利師證書者,仍以「專利代收人」的名義,從事地下代理工作。
王美花說,智慧局經常接獲申請人投訴「專利代收人」未盡應盡責任,又苦於無法律拘束,故修正專利師法,對地下代理啟動刑事偵辦,處以三年以下刑事罰,盼能有嚇阻作用。
智慧局表示,針對專利師法修正草案,已召開三次公聽會,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專利師執行形態,業務範圍、在職訓練、專利代理人的管理及整體罰則。其中爭議點包括「侵害鑑定」是否為專利師專屬業務;專利師在職訓練時數;及專利師是否成立法人事務所。
王美花表示,目前包括工研院、慶齡中心等皆有進行侵害鑑定業務,難以成為專利代理人的獨門業務,最後決定納入「非專屬業務」;在職訓練時數則交由專利師公會訂定。爭議最大的是專利師事務所,是否從目前的合夥制,轉變為公司的組織型態。王美花說,兩者差別在於,萬一執業中有疏忽,造成當事人的權益受損,法人只在「有限」責任範圍內負擔責任,合夥則要負擔「無限責任」。
專利事務所法人制,可免除巨額賠償造成倒閉,但若只負擔有限責任,要有配套機制,比照日、韓加保責任險。但以台灣專利事務所的規模,若強制加保責任險,每年保額至少數千萬元,多則上看億元,一些事務所恐怕負擔不起,故目前成立法人事務所的機制仍不成熟,最終決定不納入本次修法。
本次修正案,領證資格增加「職前訓練合格」。執業範圍將現有的申請專利、舉發、專利權異動列「專屬業務」,行政爭訟、侵害鑑定、諮詢列「非專屬業務」。
【2014/06/25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