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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個人售屋交易所得 買賣差額核實認定
個人出售房屋應如何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答覆:個人出售之房屋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以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房屋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規定核實認定;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如依財政部核定標準申報,惟嗣後經稽徵機關查得資料,以買進及賣出之實際成交價格核實認定其財產交易所得大於原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依法仍需補稅送罰。
【2014/06/25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