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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月光追稅條款」 明起生效
「日月光追稅條款」已經總統公布,將自6月20日起生效。包括情節重大逃漏稅,違反食品安全、勞工權益及環境保護法規的企業,當年度租稅優惠不僅將停止,受有獎勵的租稅減免稅款也會被追回。
不過,因為新法不溯及既往,日月光高雄K7廠去(2013)年年底被查獲排放含有毒重金屬鎳的汙水事件,不在適用之列,日月光所享租稅獎勵優惠,無停止或追稅的適用。
財政部昨(18)日表示,稅捐稽徵法第48條修正條文,已經總統公布,這項也被稱為是「日月光條款」的修正案,主要是對情節重大逃漏稅案件,以及違反食安、勞工與環保法律的納稅人,施以停止租稅獎勵與追稅的懲罰。
處罰條款分兩項,包括:
一、納稅人逃漏稅捐情節重大者,除依有關稅法規定處理外,將「財政部並得停止其享受獎勵待遇」修正為「財政部應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
二、增訂納稅人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租稅優惠法律的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財政部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待遇。
財部賦稅署副署長許慈美表示,稅捐稽徵法第48條修正條文自6月20日起發生效力。
其中,修正稅捐稽徵法第48條增訂第2項部分,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違章行為發生日在今年6月20日以後者,才有處罰條款的適用。
因此,財政部指出,外界關切的日月光排放汙水事件,是否受懲罰條款約束,按其違章行為發生日在今年6月20日之前,依法不能對日月光施以停止租稅獎勵或追回稅款的懲罰。
【2014/06/19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