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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盈虧互抵 不因微罪取消
企業盈虧互抵年限延長為十年,財政部規定,其屬非實際交易對象出具憑證總額,未逾當年度申報進貨、費用或損失120萬元,或比率低於10%者,視為情節輕微,盈虧互抵權益不會被剝奪。
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其以前年度虧損,可以與往後有盈餘年度的所得相互扣抵後,計算應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這項「盈虧互抵」的優惠,最長可達十年,有助於降低企業經營風險,並減輕租稅負擔。
財政部指出,盈虧互抵有一定的申請條件,例如,企業若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出具的憑證,原則上即會喪失申請盈虧互抵的權利。
基於微罪不罰,並考量商業經營現實,財政部指出,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進貨、費用及損失,若有屬非實際交易對象出具的憑證者,符合特定條件下,仍可保有盈虧互抵優惠。
財政部規定,營利事業需提示交易相關文件,及支付款項資料,證明其確有實際交易事實,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且無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所得稅等情形者,可視為情節輕微。
財政部提醒,即使已有從寬規定,企業仍應避免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出具的憑證,避免影響自身權益。
【2014/06/1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