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屏東縣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首頁 > 最新訊息 > 稅務訊息 > 開電子發票 48小時內上傳 | 回上一頁 |
開電子發票 48小時內上傳
購物索取電子發票,上網卻查不到消費發票怎麼辦?財政部表示,開立電子發票的商家,依規定需在開立電子發票後48小時內,上傳發票資訊,違反規定的商家會受罰。
財政部表示,電子發票已經全面開辦,但國稅局近日接獲民眾反映,向核准開立電子發票的商家,使用載具購物消費,索取無紙本的電子發票後,再到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網站查核,卻找不到相關消費資訊,擔心業者有漏開統一發票的逃稅行為。
財政部提醒消費者,若遇上這類情形,可以向稅捐機關提出檢舉。
同時,財政部也提醒使用電子發票的商家,注意電子發票相關規定,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也避免受罰。
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規定,開立電子發票的營業人,應在開立後48小時內,將統一發票資訊,以及買受人採用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的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以利消費者得於平台查詢並接收相關發票與消費資訊。
【2014/06/1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