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事業於變更負責人後,經查獲負責人變更前有違章情事,稽徵機關之處罰對象為何?
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答覆: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對外雖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實際上因該獨資事業並非法人組織,故應以該獨資事業之資本主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又獨資商號如有涉及稅法上之違章事實應受處罰時,亦應以該獨資事業之負責人為處分對象。該分局進一表示,獨資事業若於辦妥負責人變更登記後,經查獲其於變更負責人前有涉及違章情事者,仍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處罰對象。
【2014/06/1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