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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專營學校伙食團膳 適用營業稅率1%
專營學校委託團膳適用課徵營業稅率1%之營業人,相關規定為何?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只有「專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伙食團膳營業人,才能適用營業稅率1%,如果有兼營供應零售或其他機關、團體團膳者,則不適用;惟前述符合適用稅率1%之查定營業人,應按季彙送銷售資料,以供國稅局計算查定稅額。邇來發現有部分專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餐點之查定課徵營業人,未依限按季彙送銷售資料,以供計算查定稅額,日後經由政府採購網站查獲交易資料,遭補稅送罰之情形。專營上開業務之業者,應按季分別於每年1月、4月、7月及10月底前彙送銷售資料至國稅局,計算查定稅額繳納,以免補稅受罰。
【2014/06/1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