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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行電子發票載具 列管

建立電子發票載具友善使用環境,財政部統一載具發行方式,除去年12月31日前取得載具發行資格的企業外,未來出任電子發票發行機構均需透過申請、接受管理,維護消費者兌領獎權益。

目前已取得電子發票載具發行資格者,涵括各行各業,但以大型企業如四大超商、大型百貨公司與量販店為主,財政部表示,出任發行機構沒有資本額限制,大小企業均可提出申請。

不過,提出申請者須通過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的連線測試,並合乎財政部要求有關載具兌領獎、退換或預計發行與終止發行規範,才可獲准發行電子發票載具。

財政部已完成並發布實施「載具發行機構辦理電子發票相關作業注意事項」,明定成為電子發票載具發行機構的申請流程,並課以協助營業人及買受人處理載具毀損、掛失及退換的責任。

依據注意事項規定,成為電子發票載具發行機構者,應檢具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連線測試通過證明、電子發票載具發行機構作業申請書,及電子發票載具作業手冊等資料以提出申請。

去年12月31日前已獲准試辦載具發行的營業人,如符合相關規定,得由所在地主管國稅局主動核定載具發行機構資格,毋須自行申請。

發行機構為公務機關者,例如內政部為自然人憑證條碼的發行機構等,只需徵得財政部同意核准其發行的載具為電子發票載具,免再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明令相關消費者權益事項,例如營業人或消費者發生載具毀損、掛失或退換情形時,得向載具發行機構、其合作發行機構或整合服務平台提出申請,取得一組替代該載具的帳號及密碼,即可查詢或兌領獎。

注意事項亦責令發行機構應協助營業人及買受人處理載具毀損、掛失、退換作業。包括,消費者若遺失帳號或密碼,視同載具遺失,得向發行機構再行申請。

 

 

 

 

 

 

 

 

 

【2014/06/17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