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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答/漏報所得自動補繳 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102年綜所稅已於5月30日完成申報,惟於6月9日發現漏報一筆租賃所得,應如何辦理補報?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納稅義務人已經辦理結算申報,但是有漏報或短報應課稅所得時,如果在沒有被檢舉或國稅局還沒有進行調查前,自動提出補報的話,除了補繳稅款以外,只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更正申報應重新填寫正確之結算申報書,以人工申報方式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並於申報書右上角備註欄或空白處註明補報及填寫原申報日期與收件號碼,如經計算須補繳稅款者,應持「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向金融機構繳納後併同申報,繳納之稅款,應自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即103年6月4日)起,至補繳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

 

【2014/06/17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