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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答/賣清方式出售房地 以銷售價課奢侈稅

以「賣清」方式銷售持有期間一年以內之房地,報繳特銷稅時,銷售價格是否可以契約所訂之金額計算?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出售房地時賣方應負擔之法定稅捐包含土地增值稅及特銷稅等,倘雙方議定之交易方式為「賣清」,意即前項稅捐由買方支付,惟該項稅捐仍屬該筆買賣之代價,依規定應按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課徵,故上開約定由買方支付之稅捐應計入銷售價格報繳特銷稅;換言之,銷售價格係實質代價的概念,而非契約所定明目上的金額。

 

【2014/06/17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