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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法務通/網拍標錯價 拒出貨要賠

電腦商戴爾2009年兩度標錯網路商城所銷售的商品價格,將多款電腦液晶螢幕、筆電等產品以低於市價7,000元的價格出售,引發網友瘋狂下單,短短5小時吸引數十萬筆訂單。事後戴爾以標錯價、未接受訂單、交易不成立等理由拒絕出貨,引來十多名消費者提告。

後續訴訟中,多數消費者在一審被判敗訴,僅有一例被法院判定消費者勝訴確定。後來包括7-ELEVEN購物網、蘋果電腦網站,也都曾發生類似「標錯價」的狀況。博新法律事務所律師林盛煌指出,因法律上認定的網路交易締約階段與現實生活消費者的認知不同,才會導致類似爭議。

林盛煌解釋,買賣雙方合約成立,牽涉到「要約」與「承諾」兩個要素,此為一般消費者所能接受的。但法律上,更細分為「要約引誘」、「要約」、「承諾」三階段。好比商家寄送商品型錄、宣傳近期特價商品,就是「要約引誘」;業者於實體店面將商品陳列則為「要約」;消費者決定購買,就是對買賣合約的「承諾」。

如百貨公司DM刊登某件衣服正在特價,屬於要約引誘,消費者到現場想要購買那件商品就是提出交易的要約,但業者要不要依DM價格對消費者做出承諾、也就是售出商品,能由業者自行決定。

林盛煌指出,要約引誘並沒有法律拘束力,但要約及承諾都有,意即消費者或業者在交易過程中只要一旦被認定為是要約或承諾的意思表示時,都必須承擔其法律上的責任。

相同交易的程序轉換到網路上,引發法律上不同見解。林盛煌說,戴爾在網路平台上標錯價一案,戴爾主張在網路上所PO價格只是引誘消費者目光的「要約引誘」,並不是正式標價的「要約」,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說,消費者即使點選要購買,戴爾還能決定是否要承諾出貨給消費者。

一審法官雖然判決戴爾勝訴,二審卻翻盤,換戴爾敗訴。當時法官認為,一般網路交易應等同實體交易,賣家只要標價就等同是要約。此外,當時戴爾已在網路上標明商品的中英文名稱跟售價,不像商品廣告仍具有不確定性。即使標錯價,只要消費者有確認要購買,就等同於承諾,賣家就有義務要出貨。

林盛煌也說,目前多數實務見解認定網路賣家刊出商品價格的行為,就是一種要約。若賣家事後反悔不願履行交易,買家除了可以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已經給付的價金外,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林盛煌解釋,所謂損害賠償是指買方因賣方反悔所受的損失,例如依契約內容買家本來會於某日拿到電腦,且買家又已承諾以更高價格賣給第三人,一旦賣家不出貨,買家就會喪失轉讓可得之利益,可就此向賣家提出損害賠償。

 

【2014/06/16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