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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營業稅調升 低報補帶罰

銀行、保險業的本業收入營業稅率即將調高為5%,財政部提醒,七大金融產業的專屬本業收入,其適用稅率仍為2%,但非專屬本業銷售收入的營業稅率則為5%,低報者會受罰。

包括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等七大金融產業,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1條規定特種稅率計算的營業人,其本業銷售額的營業稅稅率,除銀行及保險業即將調升為5%之外,其餘均為2%。

財政部指出,七大金融產業除本業銷售額外,還包括專屬本業及非專屬本業收入。

其中,專屬本業銷售額營業稅率為2%;但如屬經營非專屬本業的銷售額,七大金融產業均需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

即適用特種營業稅稅率的營業人經營非專屬本業的銷售收入,需適用5%稅率課徵營業稅,不可因其具有特種稅率計算的營業人身分,而將非專屬本業的銷售額收入,按特種稅率2%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強調,因此涉及短報繳稅款,將遭到補稅處罰。

財政部舉國稅局查核A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為例指出,國稅局發現A公司列報鉅額費用3億元,未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經深入查核,A公司為出售旗下投資公司及轉投資公司資產,委託B證券公司提供財務諮詢及協助,包括財務分析、物色可能買方及協調探訪、協助談判等。

A公司支付B證券公司3億元。B證券公司如期申報專屬營業收入,並按2%稅率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調查指出,B證券公司為證券業,其證券專營收入依營業稅法第11規定,適用特種稅率,但依雙方簽訂的合約書所載,B公司提供財務諮詢及協助,並非證券業專屬的本業收入,因此需按照5%稅率報繳營業稅。

但是B證券公司按2%稅率報繳營業稅,已涉嫌違反營業稅法規定,除補徵稅額外,需依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財政部提醒屬營業稅法第21條規定的特種稅額計算的營業人,如有非專屬本業收入,應按5%稅率報繳營業稅,以免補稅受罰。

 

 

 

 

 

 

 

 

 

 

【2014/06/1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