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若有營利事業所得稅小額退稅支票,不想特別撥出時間人力到銀行兌領,是否可向國稅局主張不要退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因稅捐稽徵法第25條之1修正刪除一定金額以下稅款得免予退還之規定,自102年4月1日起取消免退限額,亦即不論退稅金額多寡,一律主動退還納稅義務人,為避免納稅義務人為兌領小額退稅,不符成本且浪費稽徵成本,建請填妥使用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及檢附營利事業存摺帳號影本,向國稅局申請,退稅款就可直接撥入指定的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內,除了節省往返金融機構兌領的時間及費用外,安全迅速又便利。
【2014/06/1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