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 屏東縣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首頁 > 最新訊息 > 稅務訊息 > 縣市合併 原公會准續存 | 回上一頁 |
縣市合併 原公會准續存
為因應縣市合併,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日前完成《工業團體法》及《商業團體法》修正草案初審,明定在行政區域調整前成立的公會,不受原先同一區域內只能有一個公會的規定。
現行的法規中,規定各縣市只能有一個縣市同業公會。2010年高雄、台南、台中三個縣市合併,連帶也引發部分縣市同業公會必須合併或廢止的命運。內政部因而提出修法,讓原先已存在的同業公會能繼續維持運作。
國民黨立委張慶忠、蔡錦隆等人也提案指出,台中市政府2010年合併後,原本台中縣的公會會員認為掛有「台中縣」名稱的團體也隨之消失,導致部分公會會員大量流失。
部分會員也對縣市合併後的「台中縣」公會合法性存疑,導致公會無法招收新會員。朝野雖對放寬公會數量有共識,但民進黨立委李俊俋卻對工廠及商業公司行號至少須加入一個同業公會的規定表達異議,部分條文因此保留協商。他認為,《商業團體法》規定不參加公會的業者公會可請內政部罰最高一萬元的罰鍰已違憲。
【2014/06/03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