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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國片 可抵減營所稅
電影法上路30年,首度全面大翻修。未來企業投資國產電影片製作業,可享受營所稅抵減優惠。此外,為鼓勵外國電影來台拍攝,外國製片團隊在台一年內的食宿、影片製作、貨物、勞務等支出,超過一定金額,均可申請退稅。
行政院會昨(29)日通過新版電影法修正案,文化部長龍應台以「開心得想放鞭炮」,盛讚新版電影法的時代意義。她提及,新電影法一改戒嚴時期的消極管制,全面轉型為民主時代的產業扶植,廢除不合時宜及意識形態箝制的條文,也對產業健全措施如鼓勵企業投資國產電影等,注入新元素。
舉例來說,現行電影法要求,不得損害國家利益與民族尊嚴、要求能配合國家政策、激發愛國情操等不合時宜條文,均已悉數刪除。另外,過去像是知名電影導演林正盛抱怨,國中畢業的他,依法不能擔任電影負責人條款,已一併刪除。
此外,像是拍攝電影《KANO》的知名導演魏德聖或紀錄片《看見台灣》導演齊柏林,都曾提及籌資拍片不易。新版電影法仿效目前經濟部上路中的企業研發投資抵減辦法,鼓勵企業投資電影公司拍片。
文化部官員指出,未來企業投資拍攝國產片的電影公司超過三年,即可採二擇一方式抵減營所稅,但最高抵減金額不得超過應納稅額的30%。兩種抵稅選擇,包括以取得電影公司股票價款15%,抵減當年營所稅;或分三年抵減,每年抵扣上限不超過10%。
【2014/05/30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