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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答/贈與股權移轉登記 應附稅款繳清證明

辦理贈與股權移轉登記,有何相關規定?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答覆: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付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若違反上述規定,依同法第52條規定,其屬民營事業,將處新台幣15,000元以下之罰鍰。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近來審理贈與稅申報案件時,發現若干案件,贈與人於申報時已辦理股權移轉登記,致該公司遭受處罰,提醒民眾欲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務必配合登記機關提供相關納(免)稅證明,以順利辦理產權移轉,避免登記機關遭受處罰。

 

 

【2014/05/30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