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須具備之法定要件?
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答覆: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須符合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具有家長與家屬關係,具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為要件,確實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始得減除其免稅額。所得稅法有關免稅額減除之立法目的,係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善盡其法定扶養義務非以納稅義務人與受扶養者具有血親關係或相關姓氏作為認列免稅額之基礎,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時,仍應注意須符合以上要件,以免遭剔除補稅。
【2014/05/27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