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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答/企業放款不收利息 貸款付息不得認列

公司借款予股東且未收取利息,是否仍可列報利息支出?

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答覆: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則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企業列報利息支出的前提要件必須為營業所需,當企業一方面因借款而支付利息,另一方面又將款項提供他人使用卻不計收利息或收取偏低的利息,基於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相當於貸出款項所支付之利息,即非屬營業所需之支出,不得列為費用。

 

 

【2014/05/27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