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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答╱佃農三七五補償費 取得年度申報所得

放棄三七五耕地耕作權領取之補償費如何申報呢?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答覆:依財政部台財稅第33065號函規定,佃農因地主收回佃農與地主訂定之「三七五」耕地,取得以土地抵充土地申報地價三分之一補償費,應以該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為取得年度,依法課徵所得稅,並以該取得年度之土地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時價折算補償費;若佃農係直接領取現金作為終止「三七五」耕地租約之補償,則應以補償年度為取得年度,依法課徵所得稅。另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給予之補償費等變動所得,應以其補償費之半數列為當年度其他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2014/05/23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