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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O股贈配偶避稅 行不通

個人證券交易所得,今年首次恢復申報,台北國稅局發現,坊間流傳一種避稅說法,鼓吹若想避繳IPO股票交易所得,可在股票上市後贈與配偶就可免稅,因配偶取得時IPO已上市,不屬證所稅課稅範圍;國稅局回應,是以贈與前取得日判斷是否要申報證所稅,此種「取巧」方法完全行不通。

個人證券交易所得從去年起重新恢復課稅,今年5月開始申報,包括出售未上市未上櫃股票、出售合計數量十萬股以上的興櫃股票,以及出售首次上市櫃(IPO)股票,除部分免稅情形,都得繳納15%證所稅,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不管盈虧都得申報。

國稅局舉IPO股票為例,判斷是否需繳證所稅的時間點為「最初贈與時的取得日」,而坊間說法說的受贈日,因此,即使在IPO股票上市後贈與配偶,該IPO股票仍需依法申報證券交易所得。

 

 

 

【2014/05/21 經濟日報】